1. definition

户籍,又称户口,一种主要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主要在中国大陆、台湾、韩国、日本和越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及地区使用,部分国家及地区后来逐渐废止。

2. 中国古代

户籍在古代已有3000年历史。商代甲骨文中也有多处“登人”、“登众”的记载。

及至周朝,以人口清册与户籍制度,作为统计人口之用,以作为严谨的封建制度的根本。《国语·周语》记周宣王用兵南征,急需人力物力,于是“料民”,即查户口,强制抽调兵役。

至秦,建立了更为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秦行“户籍相伍”制度,即5家为一最小单位,以作军事化管理。通过建立严密的户籍制,秦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至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人民不论身份高低不分男女老幼,全部编入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成为国家的公民(“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有),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作为更新与统计人口之用,然后,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至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户籍。

至宋代因其显著的开放属性与商业属性,户籍制度仅根据居城或居乡人民流动率高,加上实行募兵制,人民迁移自由,居住一年可获当地户口。元代以后再度严谨,明代中期后再度缓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定居在中国大陆的本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通过该制度能够确定自然人在某地生活、工作等行为的合法性。自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的人员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反之则未必,例如1958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华侨、中国大陆境内因故未能上户口的人员等,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但不拥有户籍。

195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首先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生死与定居迁移、还有“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做出管制。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的城镇和乡村都要进行户口登记,要求每年一次进行统计。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所有个体被普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

在1950年代到1980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由此个人物资实行全民配给制,并依赖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配给管理。全民配给制中,户籍所划定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被排除出除粮食外的配给。在这一时期,个人试图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工作,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而这种申请的批准限额是被严格控制的。到本省外工作,则需要有6种许可证。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没有粮食配额、单位住房、或者公费医疗。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结婚等等方面是也是根据户口来管理控制的。

户口制度控制了人口流动并强化了控制,有助于改善建国初期混乱的治安环境,并使政府可以更加有效的根据人口对各区域合理分配资源,但给日后的各种城乡不平等埋下了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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